您好,欢迎来到冷水江市图书馆
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主页 > 读者服务 > 读者须知 >

冷水江市图书馆读者须知

一、开放区域及时间


二、入馆须知  

1、请妥善保管随身物品,其他与借阅无关的物品可免费寄存至存包处。

2、请勿携带食品、液体物品入馆。

3、禁止在馆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。入馆须按规定接受安检,禁止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品。

4、请注意仪表着装,衣冠整洁得体,言谈举止文明。

5、请勿在馆内从事与本馆所提供服务无关的活动。

6、请遵守公共秩序和本馆相关管理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自觉遵守入馆秩序,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。


三、办证须知

(一)申办新证

1、一般读者持二代身份证在图书馆设置的自助办证机上办理,馆内二楼大厅设有自助办证机,办理后所持身份证即为读者证,办证过程免收押金、工本费。

2、港澳台胞持本人有效通行证或护照在总服务台人工办理。

3、外国友人持本人有效护照在总服务台人工办理。

(二)适用范围

冷水江市图书馆总分馆通用(期刊除外)。

(三)账号与初始密码

读者证账号即为身份证号,读者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。

(四)证(解)绑定

读者证办理后,进入冷水江市图书馆微信公众号“微服务”,点击功能列表中证(解)绑定功能,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绑定与解绑操作。


四、借阅须知

(一)外借须知

1、读者须持已登记注册的本人身份证(读者证)办理图书外借手续。图书、过刊借期均为30天,每次借阅书籍不超过3册。

2、图书实行通借通还。图书外借需凭身份证(读者证)在各借阅区自助借还书机自助办理,还书无需身份证(读者证)。

3、办理借阅手续时,应仔细检查书刊是否有掉页、刻画、污损等情况,如发现应立即声明并请工作人员盖章。归还时如发现未经工作人员盖章的污损情况,由借书人负责赔偿,按《违规处理办法》中有关规定执行。

4、通过关注冷水江市图书馆微信公众号,可进行以下操作:在“微服务”可查找图书、续借图书、查询个人借阅信息。

(二)续借须知

1、读者凭本人身份证(在有效期内,且无欠费记录)可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办理续借:①关注微信公众号冷水江市图书馆,点击“微服务”,绑定读者证办理图书续借;②通过自助借还书机办理;③通过电话或网站办理。

2、每册图书仅限续借1次,续借期为30天,以成功续借当天为准往后推30天;借阅手续办理当日对所借图书提交续借请求无效。

3、逾期未还的图书不能续借。

4、闭馆期间,读者可前往自助图书馆自助完成图书借还及续借手续。

(三)阅览须知

1、报刊阅览室的报刊书籍仅供室内阅览。未经许可,不得擅自携带出馆,私自将报刊书籍夹带出室者,按偷窃行为处理。

2、阅览开架图书,每次限取3册;阅览开架报刊,每次限取1种。所有文献资料使用完毕后,应放在指定地点或阅览座位上,请勿自行归架。

3、复印书刊资料,须填写复印申请单并承诺遵守著作权法,在指定地点办理复印手续,复印后请立即归还。


五、违规处理办法

(一)逾期

1、如有图书逾期未还,不可续借和另借图书。

2、外借书刊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违约金:中文书刊0.10元/册/日。读者证存在欠款则不可在分馆使用,读者证欠款≥2元,不可在总馆使用。

 (二)文献遗失

1、遗失本馆书刊者应立即声明,限期1个月购买完全相同的图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)抵赔,并另缴加工耗材费10元,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。否则按以下标准交纳赔偿金:

(1) 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其余未遗失的卷册,仍归图书馆所有,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。每册有单价,且复本较多,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。

(2)过刊遗失1册,按全年订价总和赔偿;合订本期刊,除按期刊标准赔偿外另收取20元加工耗材费。

(3)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
2、遗失书刊支付赔偿金罚款后找回原文献的,在一个月内凭读者证和原文献退回所赔款额,但仍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违约金。逾期不再办理退款手续。

(三)污损

1、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,根据情节轻重按每处赔偿5元,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交纳赔偿金。

2、丢失或污损条码、磁条、芯片者需收取相关加工耗材费10元。

3、损坏或遗失图书所附光盘的,每张光盘需缴赔偿金10元。

(四)撕割

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

(五)偷窃

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馆藏文献(书刊或光碟等)擅自携带出馆者,一经发现,按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10倍交纳赔偿金。情节严重的,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
(六)其他相关规定

1、读者需认真仔细操作自助办证、自助借还设备,除设备自身出现故障外,均由读者自行承担后果。

2、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,拒不交纳违约金、赔偿金者,本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、警告、置停读者证(三个月、半年、一年、两年),注销读者证,通报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基层组织,直至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